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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快报讯 记者占文平 通讯员粤仁宣报道 省人社厅昨日提醒,符合以下六种情形,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依法退回劳务派遣单位,同时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,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,向其按月支付报酬。
据了解,今年3月起施行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规定,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(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)的10%。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,给予两年的过渡期(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),逐步降至规定比例。上述规定实施后,一些用工单位退回了劳务派遣工。
六种情形
(1)被派遣劳动者存在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;
(2)用工单位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三项、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;
(3)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、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、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;
(4)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
(5)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(6)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。